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變更: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